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加班換補休可兩案擇一五軌併行

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加班換補休可兩案擇一五軌併行

鍾孟軒/綜合報導 2018-01-25 

立法院臨時會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放寬7休1、輪班間隔時間縮短、增加單月加班工時上限等,還新增第32-1條加班換補休,但卻沒有設定補休期限,對此,勞動部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採甲、乙兩案併陳,甲案參考特休結算約定年度、乙案則是以當年度12月31日作為補休最終期限。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基法》修法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對於少數例外規定,亦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另外在延長工時(俗稱加班)的部分,例外規定每三個月計算方式、備查機制、加班補休細節及遞延特休假之實施方式,勞動部也公布《勞基法實行細則》修正重點。

延長工時例外放寬至單月上限54小時、明定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的計算方式,以「連續」三個月為週期,換言之,將先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的提案納入施行細則中,避開可能連續4個月都加班54小時的極端狀況。

遭外界質疑《勞基法》第32-1條加班換補休期限可無限延長之,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勞動部在施行細則當中明定最終補休期限,以甲、乙兩案併陳的方式供勞工選擇。

甲案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比如說曆年制、週年制,或者以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計算,在年度內必須補休完畢;乙案採取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特休假部分,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可遞延至次年度,細則中明定勞工於次年度請特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的特休假日數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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