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給薪規定

Q1:居住縣市宣佈停班、但老闆說公司所在縣市沒停班,記我曠職可以嗎?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 只要經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而勞工未出勤時,或「雖然沒有宣布停止上班, 但確實因為交通阻塞而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因此也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進而影響年終考績等不利處分。


Q2:因為「颱風假」沒出勤,當天薪水可以照領嗎?

至於當日勞工未出勤期間工資,勞動部建議雇主仍宜照給。

勞工當日如照常出勤者,除當日工資本應照給外,建議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3:「颱風假」當天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排定的特休,該怎麼計算?

如果勞工當天本來就請假(如特別休假)或為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 ,而又經工作地或勞工居住所在地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是否能要求雇主另行補假,目前的法令並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4:「颱風假」當天因為緊急狀況,公司臨時要求出勤支援,加班費怎麼算?

請注意,勞動部說明:如「颱風假」期間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處理突發事件,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

但如果當天是應雇主要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例假、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而出勤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事變之緊急事務等, 停止假期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以及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以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所導致之緊急事務的話,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外,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並且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沒有工會的話,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如果出勤後有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況」,勞工可以在不危及其他作業的情況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如果是發生這種特殊情況的話,雇主就不能免除停止作業期間之工資給付義務。

而勞動部也提醒,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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