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加班會有超時問題嗎?雙方合意加班會違法嗎?

一名網友在「Dcard」發文如右圖 圖片出處
從大學畢業後就近到傳產業當起作業員,每月都自願性加班,直到某個月覺得加的班異常的多單月加班111小時,去看了薪資單才發覺自己的薪資不達五萬覺得很失落。

請注意!! 不管是否雙方是否同意加班,依照勞基法30條及32條第二項,縱勞工亦同意加班,亦無礙雇主應已涉違法。

並因受限於法律強制規定,若勞資雙方合意之約定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補充法條知識:
正常工作時間規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以正常工時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84-1條)為前提者:
 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特殊情況【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納入46小時內計算】

網友Dcard發言


事業單位如真因為趕工需求,而不得不使勞工加班超過46小時,其實可採用以下方式↓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倘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後,即可依上述時間。

員工與闆娘對話紀錄

如上面對話圖   圖文及資料出處
員工自願表示加班上12小時「結果離職後檢舉前公司」
老闆娘上爆料公社發文:真心換絕情.....

一名時薪員工自願加班,老闆也體諒她想多賺錢的心意,於是
任由預支薪水、請假、拿店內用品,並依時薪給付工資,結果員工離職後向勞工檢舉,工作時數過長、未給付加班費,讓闆娘怨嘆「好想知道身為老闆的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為自己吐一口氣,我真的不甘心!」

老闆娘在爆怨公社貼出數張對話截圖,兼職的時薪女員工自願改時段,主動提出想加長工時,從早上10點到晚上6點的班,改成早上6點到晚上6點,原因員工本來就在別的地方打工,想說把工作一起挪到店內,就不用兩邊跑。
老闆娘有些猶豫,但因不熟悉勞動法規,可是感覺工時有點長,所以詢問女員工「12小時,你OK嗎?」對方再三保證「我想說這樣跟兼職時間差不多」、「我可以,這是我的想法」、「這樣我也不用趕來趕去」才同意改班。
沒想到的是,員工離職後,向勞工局檢舉工作時數過長、未給加班費,讓她不禁滿腹委屈,在文中解釋道「要升她當正職員工,她不願意,我的認知時薪人員就是幾小時領多少錢,這部分確實是我沒去搞清楚才讓她有這樣機會咬我...」。

哪個老闆能讓員工打卡這麼亂?員工除了常常臨時請假,讓老公常常得請假去代班,還頻繁預支薪水,常稱沒錢吃飯,時不時就從店裡拿食材跟用品,連從直播買東西都叫她先出錢、再從薪水裡扣,「真的有老闆像我這麼好心的嗎?結果好心沒好報!」

老闆娘PO文感傷,念在員工時數長,大多幫忙顧店,得知對方家裡有困難就盡量幫忙,結果被反咬,讓她很不甘心,「妳沒領薪嗎?何謂幫,員工、老闆不就是魚幫水水幫魚嗎?偏偏政府只站在勞工立場為他們福利,但真的是讓他們這樣濫用嗎?」

〝至於員工最後為什麼離職,只因最後一次的借支老闆娘不願意借她,僅此〞

我司顧問表示:現行的勞基法雖然參考到民法口頭諾成契約上的效力,但是也同時要求舉證的責任。對於雇主來說無論如何都還是需要一份完整的工作契約或是一份員工自願在公司滯留而雇主無強制加班的合議書,畢竟慢慢職場偏向法治社會,而書面文件的證明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員工每月打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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