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會引發勞資爭議?勞動法庭勝訴關鍵!!

引起最多勞資爭議的起因,往往來自於勞資方雙方溝通未明確、明訂規則規範引起為主要因素!

以判決書舉例(判決書來源出處)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賴○○ 王○○ 譚○○ 唐○ 吳○○ 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律師
被      告  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 
訴訟代理人  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8萬7,124元、給付原告甲○○11萬5,766元、給付原告己○○7萬6,707元、給付原告丁○5萬5,769元、給付原告乙○○5萬8,026元、給付原告丙○○8萬8,659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8萬7,124元、11萬5,766元、7萬6,707元、5萬5,769元、5萬8,026元、8萬8,659元分別為原告戊○○、甲○○、己○○、丁○、乙○○、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已部分省略) 事實及理由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部分:
  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任職期間均為繼續3年以上(詳如附表年資欄所示),被告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2、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依前揭法條規定,即應給予30日之預告期間,惟被告未於30日前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且被告當庭亦自承確實未給付原告預告工資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則原告自得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亦即被告應給付戊○○2萬8,000元、甲○○2萬9,000元、己○○2萬6,000元、丁○2萬2,000元、乙○○2萬3,000元、丙○○2萬6,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部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而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已於110年8月27日終止,則被告應於該期日結清積欠預告工資,及於終止日加計30日前給付資遣費,被告迄未給付,對原告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一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2月10日(見本院卷第123頁之送達證書)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戊○○8萬7,124元(含資遣費5萬9,124元、預告工資2萬8,000元)、甲○○11萬5,766元(含資遣費8萬6,766元、預告工資2萬9,000元)、己○○7萬6,707元(含資遣費5萬0,707元、預告工資2萬6,000元)、丁○5萬5,769元(含資遣費3萬3,769元、2萬2,000元)、乙○○5萬8,026元(含資遣費3萬5,026元、預告工資2萬3,000元)、丙○○8萬8,659元(含資遣費6萬2,659元、預告工資2萬6,000元),及均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判決第1項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又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之金額甚微,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書記官  李依芳

此案件我司【顧問建議】

今日勞資爭議對於判決有利條件,取決已經不是所謂的法律熟悉程度或是過去判例影響,而是取決於舉證資料,相對於勞資爭議的舉證,就是勞務契約、薪資條、公司與當地勞工局核定過的工作規則,以及打卡紀錄,勸導單…等等。因勞資爭議已經歸類於勞動法庭裁決,建議勞資雙方,應以書面資料的呈遞來作為爭取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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