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6 時事案件顧問解析建議

近期傳得沸沸揚揚  知名賣場「順XXC」
因任職10年老員工蔡姓男子,顧店時遭顧客趁機偷走手機展售櫃內4支iPhone 13,損失近14萬元,公司以蔡男「疏失未鎖櫃」為由向他求償,要他簽下「薪資代扣賠償」同意書。
員工蔡男認為不合理拒簽,且在臉書發文請網友公評,沒想到,公司事後竟要將他調到半小時以上車程的分店任職。扣薪賠償加上懲罰性調職,最後他無奈自請離職,不但拿不到10年的資遣費,後續還得面對公司求償。

順XXC則發出聲明,強調蔡姓員工離開玻璃展櫃時並未上鎖,導致竊賊有機可趁,因他未落實鎖櫃又不願承擔損失責任,顯已不適任門市銷售服務,才將他調為倉儲人員。

公司事後以蔡男未將手機櫃上鎖有疏失,店長也有連帶責任,要求他與店長賠償一半損失約6萬元,即每人各賠3萬元,並要他簽下從薪資代扣償的同意書。

蔡男認為,店長曾交代手機櫃不必上鎖,且那名竊嫌已落網,公司應向竊賊求償,要員工賠不合理,拒賠也拒簽同意書。

台中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曾傳銘表示,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給勞工薪水,不可未經勞工同意逕扣工資來抵扣賠償費用,雇主若認為勞工應對手機失竊負部分賠償責任,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行扣發工資,否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外,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勞動契約的約定,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如果距離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至於本案雇主是否違反規定,應就雙方勞動契約綜合判斷,建議可循勞資爭議調解處理。

資料出處 : 蘋果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516/YE3W37Y2FFGFXPNZ7L5XQAPVNI/  

雇主可能涉及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之一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遵守之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公司顧問認為】
當發生業務重大過失相關情事,除了在至職之前簽立勞務契約外,應給予基本教育訓練規章以及教育訓練時數項目檢核表,並且於入職後一天同時將工作規則請新進人員閱讀後簽字。
如工作規則過久未更新核備版本,將盡速逕行更新核備。此情事,發生當時應有兩項處理方式

  1. 以造成公司重大損失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為由無法勝任工作進行資遣動作,並用業務損失比例原則折抵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進行協商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工作規則有完善核備,可以依照重大業務過失,行逞界性解雇,可無須提供資遣費、預告工資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另公司損失部分也另由民法進行損害賠償。
偷竊者行為 出處 :蘋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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